经查,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,存在以下问题:用印登记管理不完善;营业场所及官网公示信息不完整;向客户提供部分投资建议时,未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。
上述问题违反了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0〕66号)第三条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十二条第二款、第十九条的规定。依据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。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,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
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复议和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
